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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就藐視法庭案提刑期上訴 法官聽取陳詞押後裁決

發佈日期: 2019-04-03 09:31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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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佔領行動」期間,阻礙法庭執達主任清場,藐視法庭罪成判囚三個月。他就刑期上訴,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

案情指黃之鋒2014年11月,在旺角阻撓法庭執達主任清場,刑事藐視法庭罪名成立,判監三個月,他服刑六日後獲准保釋上訴。

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在庭上指,原審法官形容黃之鋒以擴音器挑戰執達主任,但「挑戰」一詞並無明確定義,黃之鋒只是想確認執達主任身份。

上訴庭法官認為,身穿制服、手持法庭命令的執達主任,明顯是到場執行指令,黃之鋒「開咪」公然與執達主任對質,故意阻撓清場。

駱應淦承認,黃之鋒當時未必需要「開咪」,但他妨礙清場的行為並非最壞的案例,強調他並非扮演領導角色,法庭不應因為他活躍於社運而重判他;又指黃之鋒被捕時年僅18歲,法庭應參照終審法院案例,改判他緩刑,或減刑至即時獲釋。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黃之鋒「開咪」令現場對立氣氛更緊張,即使他並非策劃者,但確有份妨礙執達主任清場,影響現場群眾情緒,無可避免要接受較重刑罰。

律政司完全認同年齡是考慮因素,但刑事藐視法庭案件,主審法官有酌情權決定可賦予多少比重。如判刑沒明顯過重,上訴庭不應干預。

法官質疑,原審法官並無就此點賦予任何比重,亦無解釋原因。法官聽過雙方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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