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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藐視法庭案 黃之鋒獲准保釋候上訴傍晚離開高院
發佈日期: 2018-01-23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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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刑事藐視法庭被判監,上訴庭批准黃之鋒保釋等候上訴,但拒絕黃浩銘的保釋申請。 黃之鋒傍晚離開高等法院時表示:「離開完監獄又返回監獄,我相信之後有機會要再入獄,但會以堅毅的心去面對。」他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准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 他與黃浩銘2014年11月「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在旺角阻撓清場,因刑事藐視法庭罪,上周三分別被判監三個月及四個半月,兩人提出保釋等候上訴。 其中黃之鋒提出刑期上訴的理據,包括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考慮他案發時的年齡。 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法官有提出過考慮,判詞中亦指出,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說,留意到認罪的黃之鋒,刑期只是較不認罪、並已成年的黃浩銘少三分一,認為原審法官未有就黃之鋒的年齡及參與度一併考慮,給予額外判刑折扣,認為在年齡方面有可爭議之處,加上黃之鋒需時申請法援,沒有潛逃風險,批准他保釋 至於黃浩銘,上訴庭認為,看不到他的上訴理據有可爭議之處,拒絕他保釋申請等候定罪上訴。 法庭排期在三月五日處理黃浩銘上訴申請,預計需時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