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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市民發起聲援警察執法的遊行,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指,警務人員參與任何示威遊行,必須考慮是否與職務有牴觸。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遊行示威、表達意見,是每一個香港人在《基本法》之下的權利,保障的權利,我們的同事一樣有這樣的權利。不過我們自己的《警察通例》內亦有提醒他們,如果是他們的遊行,參與的遊行或表達意見時,和他的職務有牴觸,又或者令到市民覺得我們執行職務時的公正性有懷疑,他們都應該避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