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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三人就刑期上訴獲釋 今離開高等法院
發佈日期: 2017-06-2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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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領行動」期間,七警毆打曾健超案,其中三人獲准保釋,就刑期上訴。 三個上訴人劉卓毅、劉興沛和黃偉豪各被判監兩年,已服刑超過四個月,獲准保釋離開高等法院。上訴庭指三人就定罪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但認為刑期過重,決定批出就刑期上訴的許可。 三人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應訊,上訴人包括案發時任高級督察的劉卓毅、警員劉興沛和黃偉豪。他們和另外四人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判監兩年,都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 辯方律師指,劉卓毅兩度試圖阻止事件發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問辯方:「警察看見有人被打時,警察應該做甚麼」,辯方律師回應指「應該停止襲擊行為」。 楊振權再追問:「當看見四至五個人襲擊一人,彷彿是縱容施襲者,為何警員不拔槍制止」。 辯方律師又指,憑呈堂片段只能推斷被告黃偉豪有參與罪行,亦指劉興沛與其他警員不是同一行動小隊,而且交接曾健超的過程中可能警員之間轉換過人手。楊振權對辯方有沒有證據證明表示質疑。 楊振權退庭考慮後指申請人證據不足,完全無說服力,犯罪行為無理。就定罪的上訴沒有合理機會,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最高刑期為3年,此案量刑起點是2年半。然而以他們的職位是刑期過重,所以決定批出就刑期上訴的許可。而由於要排期六至九個月,批准三人保釋。 其中劉卓毅保釋條件為5萬現金及5萬人事,另外兩人是1萬現金及1萬人事,均不准離開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