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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案被告各判監兩年 法官指是恰當刑罰
發佈日期: 2017-02-17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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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在佔領行動期間襲擊曾健超案,在區域法院各被判監兩年。 七名被告早前各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早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 案件涉及2014年10月15日警方在金鐘龍和道清場,期間曾健超向警員淋潑液體,被警方拘捕,他被帶到附近變電站受到襲擊。 法官杜大衛判刑時表示,七名被告是現役警務人員,公眾信任警務人員維護法紀。他們襲擊曾健超令對方受傷,令警隊蒙羞。事件被國際傳媒廣泛報道,亦影響香港聲譽。 即使警員面對很大壓力,亦不是把曾健超帶到變電站襲擊的理由,信納判刑必須有阻嚇性,形容事件中沒造成更嚴重傷害是萬幸。 判處監禁兩年半是恰當刑罰,但考慮到各被告初犯,扣減六個月刑期,各判監兩年。 七名被告包括總督察黃祖成,高級督察劉卓毅,法官之前指兩人雖然沒有施襲,但看著事件發生亦無阻止。 而施襲的包括警長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關嘉豪、黃偉豪以及陳少丹。陳少丹在警署內兩次掌摑曾健超,「普通襲擊罪」監禁一個月、同期執行。 法官判刑後,庭內有旁聽人士情緒激動,有人衝上犯人欄。 載有七名被告的囚車中午前離開區域法院,現場消息指,七人會先被押往荔枝角收押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