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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官指已詳看新聞片
發佈日期: 2017-02-14 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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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被控毆打曾健超的案件,全部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亦罪成,七名警員立即要還押。 2014年10月15日佔領行動期間,警方在金鐘龍和道清場,曾健超被人帶到變電站毆打。法官杜大衛於判詞中指出,曾健超有承認當日於龍和道將液體淋到警員身上,被軍裝警員逮捕,然後交到其他警務人員,面部朝下抬到變電站,擲在地上後被襲擊,法官信納曾健超證供可靠。 至於辯方曾經質疑變電站的七人不一定是抬走曾健超的同一批警員,加上抬人過程中,鏡頭有四十九秒被阻擋,不排除有其他可能性。 法官就表示翻看所有錄影片段,新聞片段以及所有相片,認為證據都屬於真實,準確反映當時發生的事。警員沒有將曾健超帶到其他被捕示威者所處的旅遊巴,反而由第三被告,即反黑組警長白榮斌帶領隊伍抬到變電站,認為唯一目的是要襲擊曾健超,又指第三至第七被告,即白榮斌、警員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都有參與襲擊,包括「捅」、「踩」及「踢」曾健超。 至於第一和第二被告,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黃祖成和反黑組高級督察劉卓毅沒有參與襲擊,但看著事件發生。 法庭認為每名警務人員都有責任停止其他人犯法,即使同僚犯法亦一樣,信納黃祖成以及劉卓毅看著同事毆打曾健超的行為,是意圖亦都是實際鼓勵及支持同僚襲擊曾健超,令對方身體受非法暴力。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的面部、頸部、左肩以及鎖骨、腹部、背部的圓形的傷勢,都是在變電站襲擊造成,不過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因此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改判一項交替控罪,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至於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在警署內襲擊曾健超,法庭指曾健超於認人程序當面認出對方,程序是公平進行,信納陳少丹曾掌摑曾健超兩次,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法官於裁決中表示,他重複詳細翻看有新聞片段,曾逐格以及慢鏡翻看所有片段確認片段中人身份,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七名被告罪成,七名被告即時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