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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要立即還押

七警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 要立即還押

發佈日期: 2017-02-14 03:31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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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警員被控毆打曾健超的案件,全部被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亦罪成。七名警員立即要還押。

2014年10月發生的毆打案今日在區域法院宣判。法官杜大衛於判詞指,信納當事人曾健超證供可靠,當日他於金鐘龍和道將液體淋到警員身上,被軍裝警員逮捕,然後交予其他警務人員,面部朝下被抬到變電站,在該處被擲在地上後被襲擊。

法庭翻看所有錄影片段、新聞片段以及所有相片,認為證據都屬於真實,準確反映當時發生的事。

法官指,警員沒有將曾健超帶到其他被捕示威者所處的旅遊巴,反而由第三被告白榮斌帶領隊伍抬到變電站,認為唯一目的就是要襲擊曾健超。

法官又指,第三至第七被告、即白榮斌、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以及黃偉豪,都有參與襲擊他,包括「捅」、「踩」及「踢」曾健超,至於第一和第二被告黃祖成和劉卓毅沒有參與襲擊,但看著事件發生。

法庭認為,每名警務人員都有責任停止其他人犯法,即使警務同僚犯法亦一樣。信納黃祖成以及劉卓毅看著同事毆打曾健超的行為,是意圖亦都是實際鼓勵,以及支持同僚襲擊曾健超,令曾健超身體受非法暴力。

法庭亦信納曾健超的面部、頸部、左肩以及鎖骨、腹部、背部的圓形的傷勢,都是在變電站襲擊造成,不過這些傷勢不構成嚴重身體傷害,但構成身體傷害,因此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不成立,改判一項交替控罪,即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至於第五被告陳少丹,另被控在警署內襲擊曾健超,一項普通襲擊亦都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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