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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涵蓋法律保密權事宜等 政府強調改動符合《基本法》

發佈日期: 2026-03-23 15:33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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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即日起有修訂,進一步訂明若指明人士,拒絕提供被檢取電子設備的密碼等,最高判囚一年。修訂亦涵蓋法律保密權事宜。政府強調改動符合《基本法》,不影響一般市民生活。

《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推行近六年,政府發稿稱,已刊憲再作出若干修訂,即日生效。主要涵蓋數方面,包括進一步賦權警務人員,針對想檢取、檢查的電子設備,可要求指明人士,例如擁有或管有該電子設備的人,或被合理懷疑已干犯,危害國安罪行而受查的人,提供相關電子設備的密碼或解密方法。

若對方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最高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最高可判罰50萬元及監禁三年。

修訂細則訂明,這些指明人士不能以提供密碼後,可能令自己入罪為理由,拒絕提供,但亦訂明解密一事,不得被直接接納為,不利該指明人士的證據。

政府強調,英國、澳洲等許多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有相關做法,整個做法符合《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現時若案件的材料,成功申請被列為法律專業保密權,執法人員都不得檢取。

所謂法律專業保密權,即是當事人跟律師之間,就法律意見作的討論及相關文件等。修訂列明相關申請的程序、要求及時限,例如申請要在14天內提出。

當局解釋,今次的訂明是基於,過往經驗顯示,部分聲請廣泛、欠具體,目的可能是想拖延案件進度。

修訂清晰受查人離港的要求,及違反的罰則,包括拒絕交出旅遊證件,或未獲批就離境,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一年。裁判官考慮離港申請時,亦要同時考慮,他或警務處處長,必須信納批准申請不會不利於國安。

修訂同時就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代理人的定義,擴大至境外。亦擴大賦權至海關,可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

又賦權警務處處長,若有合理懷疑,在電子平台的訊息,相當可能危害國安,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禁制它。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今次無賦予當局額外權力。

行會成員湯家驊指出:「不感到有任何值得大驚小怪,是一些一般與時並進,更詳細列明程序,它不會影響所有香港人,除非你被檢控,或懷疑干犯國安法人士。」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社交平台稱,今次修訂是汲取過去國安案件的案例,進一步完善執法措施,完全符合《基本法》及保障人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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