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選:

全部

時間:

最新至全部


租務管制(2)

發佈日期: 2020-01-22 13:45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政府1973年制訂《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將當時關乎業主與租客的大部分法例,整合為一條新法例,重溫條例在1979年修訂後戰前舊樓的租金管制。

在香港,現時住在戰前舊樓的人已經很少,而且很多人交的租,只不過是一般市面租值的十分一以下。

戰前舊樓居民稱:「八年前(租住)。當時交100元租金,現在是125元。」

這條修訂法例亦都容許戰前舊樓加多點租,以前容許的加租限額,是1941年戰前租值的三倍,現在就提高至四倍、即是說,如果戰前交30元租,未修訂法例時只可加至90元,現在就可以加至120元。

但1973年12月後興建的樓宇,租金隨地價上漲而上漲,而且加多少租就不受管制,住客就沒有保障。

立法局非官守議員張有興,在辯論這條法例時就曾指出,有一些不受管制的中小型樓宇,最近的加租幅度達到百分之25到百分之100,比租金法例所容許的加租幅度大很多。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