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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洗黑錢活動(1)

發佈日期: 2020-01-01 13:45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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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1989年訂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以打擊洗黑錢活動,重溫1990年的報道。

洗錢的途徑很多,最常見的是毒販先將數以億計的黑錢化整為零,通過不同代理人的公司,特別那些用現金交易的行業,好像珠寶店、百貨公司、酒樓、貿易行之類,利用它們的銀行戶口進行各種合法投資活動。

黑錢洗乾淨後,再匯回到主腦人在海外註冊的代理人公司,物歸原主,估計每年流通全世界的黑錢總數有一萬億美元,香港亦被視為是全球六大洗黑錢中心之一。

渣打銀行司庫葛根祥指:「主要香港沒有外匯管制,匯出匯入也毋須呈報政府,匯錢入來或匯走,全部經過銀行辦理,政府方面並不知情。」

英國與美國很早就關注洗黑錢問題,香港起步比較遲,在89年才修訂《販毒(追討得益)條例》,將知情不報列為刑事罪行,最高罰款500萬元以及入獄14年。

警方指過去一年,,引用這條法例而被凍結的資金就有2億4千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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