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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就物業買賣提建議

發佈日期: 2019-01-22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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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初,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業主在出售物業時,必須提供更多有關物業的資料,包括曾否改建,重溫當年的報道。

業主將樓盤交給物業代理放盤,先要填寫物業資料表格,地址、物業面積以及樓齡也需要填寫。物業代理也要確保資料正確,但有關樓宇有否改建或者修葺過的資料,業主不填寫,代理也沒有辦法。

有物業代理向我們說,根據他們的經驗,業主在填寫這份物業資料表格時,當填寫有關改建、修葺令,或者是否需要負責維修斜坡部分時,有七至八成業主都不太願意填寫,他們表示這情況在舊區樓宇更為嚴重。

有地產代理監管局成員亦指,過往也有買家買了樓宇後,才發現僭建嚴重,結果很長手尾。

地產代理監管局委員蔡涯棉表示:「現時能夠在法例規定業主提供(資料)時,令到整個買賣過程較為完整。」

對於建議簽了臨時買賣合約之後,買家可以有三天冷靜期,有市民認為有實際作用。

有市民稱:「最好不要錯,因為錯了會很大件事,因為不是銀碼小的問題,與買件衣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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