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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物業冷靜期

發佈日期: 2019-01-21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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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初,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在買賣物業時設立冷靜期,重溫當年的報道。

法改會小組建議,一手及二手住宅樓宇買家在簽署臨時合約之後,可以有三個工作天的冷靜期,期間如果放棄不買,除會被沒收訂金,或相等於樓價百分之5的款項外,是不會像現時般有機會被賣方追究法律責任。

若實施這個新做法,98年樓市大跌,多人被告上法庭追討樓宇差價的情況,就不會再重現。

法改會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主席黃英豪表示:「由臨時約至正式交易期間,樓價有很大波動,主要是下跌,令到他(買家)借不到錢。冷靜期可以令到市場更加有規範,以及冷靜期內不能轉售,即不能炒賣臨時合約。」

至於地產代理的佣金,法改會沒有特別建議,但根據看房協議,撻訂的買家一般是要付兩邊的佣金。

小組又建議二手樓宇的賣方,要填寫物業資料表格,包括出售面積、管理費、有否僭建物,以及大廈有甚麼設施。至於新樓的售樓說明書,就與樓花一樣受到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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