篩選:

全部

時間:

最新至全部


修訂《僱傭條例》

發佈日期: 2018-11-20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政府在1996年提出修訂《僱傭條例》,加強對懷孕僱員的保障,重溫當年的報道。

勞工處去年收到152宗懷孕僱員向僱主追回分娩假期的投訴,而港府為了加強對她們的保障,計劃修改放產假的規定。以往女性要工作滿十二個星期,才得到無薪產假;將來只需工作滿四星期,就有權享有這種福利,僱主不能解僱她們。

不過跟以往一樣,要得到有薪產假,仍要在公司工作滿四十個星期才可以。另外以前的產假,規定是產前四星期和產後六星期,俗稱前四後六;新的草案給予孕婦更大彈性,可以變為前二後八。以往生第四個嬰兒不可以得到分娩假期的福利,不過現在生多少個也可以。

不願意出鏡的Fanny表示,大約一年前通知僱主懷孕,怎料兩天後,僱主指她的工作表現不理想,將她解僱。

Fanny表示:「懷孕要請病假,日後也要請假看醫生。公司要賠前四後六,或者他覺得不划算。」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