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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和分裂國家的立法(2)

發佈日期: 2018-09-05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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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前,港英政府建議修訂《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保密法》,將顛覆和分裂國家概念引入香港法例,重溫當年的報道。

根據港府建議,顛覆的定義是任何人作出非法行為,意圖以武力推翻英國政府,或煽動他人以武力推翻英國。

保安司黎慶寧會見記者時指,由於中英雙方一直未能夠就制定有關顛覆和分裂國家等條例達成共識,而中方兩周前向英方表示不打算繼續磋商,所以港府就自行立法。

他指雖然基本法講明,應該由特區政府界定顛覆和分裂國家行為的定義,但現在提出法例是為了回應市民的關注。

保安司黎慶寧表示:「我們只可以是中方不繼續與我們討論之餘,將這個法律引進立法局。」

至於修例後,若有人上街遊行,要求釋放王丹,是否算違法,黎慶寧便這樣回應。

黎慶寧稱:「我不想我說任何話,將來有一個人做了些行動,然後就說你當時所講,好像這樣做不是犯法。」

草案會在本周五在憲報刊登,然後在下周三就會在立法局進行首讀。港府希望草案能夠在明年七月一日前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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