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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和分裂國家的立法(1)

發佈日期: 2018-09-04 07:00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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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歸前,中英雙方曾商討有關顛覆和分裂國家的立法問題,重溫當年的報道。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未來的特區政府要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

保安司黎慶寧出席立法局資訊政策小組會議時指,港府已草擬修改現時《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保密法》的條文,加入《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希望部分條文可於翌年1月1日前實施。不過,他就以正與中方談判為理由,不肯透露修改的內容。

黎慶寧又稱,已於四月底將已經草擬的條文,透過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交給中方,希望可以盡快達成協議。

保安司黎慶寧表示:「最後大家真的無法達成(相同)意見,在這個時侯,我們唯一可以做法就是將我們向中方的提議,和我們的談判進展,或者為何談不攏、為何雙方有不可以解決的問題,公諸於世。」

部分出席的議員都要求港府,即使雙方沒有協議,現時的立法局都要自行立法。

立法局議員劉慧卿稱:「如果臨時立法會,或者不知道甚麼立法機關去立法,可能是一個很封閉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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