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學生被控管有噴漆及鐳射光束裝置 罪名不成立

發佈日期: 2020-09-09 18:46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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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學生被控去年11月,在中環管有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17歲被告黃智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由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審理。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作供指,去年11月2日約50名黑衣人,在荷李活道一帶聚集,部分人戴防毒面具,亦有人手持「鐵通形狀硬物」。

當他下車時,戴勞工手套的被告轉身向雲咸街方向逃走,被警員截停,但未按指示除口罩,更兩度嘗試逃走,兩人曾一起失平衡倒地,被告最後被捕。

辯方質疑,當時如有人堵路,為何不把注意力放在堵路並手持鐵枝的示威者,警員指見到被告揮手,叫現場人士離開,但承認只是推測,亦沒有目睹有人堵路。

裁判官質疑若果相信被告堵路,為何偏偏堵不到車,警員回答稱警車可以行駛。辯方又問警員為何將注意力集中,在沒有犯罪表徵的被告身上,警員指當時他與被告只是距離十米,對方的動作吸引到他,並可能已干犯非法集結。

裁判官之後指警員與被告跌倒的經過,可以構成阻差辦公,質疑他為何不記錄,又指他發現被告時,未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人。

而他多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指法庭對警員有否交代實情,有所保留,因此不接納有關證供;又認為涉案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控方缺乏環境證供,不能排除涉案物品可作合法用途。

至於搜出的鐳射筆,裁判官指控方從未測試檢獲的電池,說不到會否造成傷害,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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