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名不成立

發佈日期: 2020-09-09 17:30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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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學生被控去年11月,在中環管有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由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審理。17歲被告黃智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作供指,當日約50名黑衣人在荷李活道一帶聚集,當他下車時,戴勞工手套的被告轉身向雲咸街方向逃走,被警員截停,但未按指示除口罩,更兩度嘗試逃走,最後被捕。

裁判官何俊堯質疑警員發現被告時,未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人,而他多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法庭對警員有否將實情交代有所保留,因此不接納有關證供;又指不能排除涉案物品可作合法用途,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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