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屯門遊行藏鐳射筆被改控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發佈日期: 2019-11-07 18:35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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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少年在屯門一個遊行被搜出鐳射筆等,裁判官裁決前引用權力,將其中一項控罪,修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連同另一項控罪,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案發時15歲的被告,今年9月21日在屯門被搜出鐳射筆、80厘米長改裝雨傘及行山杖等物品,分別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審理。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裁決前,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將涉及鐳射筆的首項控罪改為「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他解釋,若控罪有缺陷、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修訂。他指鐳射筆實際上雖然難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被告有意圖以此傷害警察。

辯方反駁指,修改無必要性亦不公平。裁判官考慮後,不認為會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繼續改控。考慮到所有證據,裁判官接納警員證供誠實可靠,又指被告曾稱想參加遊行,質疑他如果只是和平遊行,毋須攜帶鐳射筆或裝備;又認為涉事雨傘是蓄意改裝,所謂「雨傘爛左」只是開脫藉口。若真的如此,為何不即時丟掉,而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撰寫的七封求情信,又指被告患有讀寫障礙。事件源於前所未見的社會運動,被告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現時還押近七周教訓很大,期望判處的刑罰令被告可即時獲釋。

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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