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玉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馮永業行為失當罪成被拒保釋

發佈日期: 2019-08-14 13:06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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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官馮永業涉嫌收受商人陳婉玉利益案,馮永業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不成立,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陳婉玉提供利益罪不成立,法官拒絕馮永業保釋申請。

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脫罪的陳婉玉離開法庭時沒回應提問。

控罪指馮永業在04年出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接受陳婉玉51萬元作為購買港島半山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以傾向優待對方相關三間公司。

主審法官游德康讀出38頁的判詞,指兩人在2003年中認識,接納兩人是情侶關係,亦接納二人就購買雍景臺單位臨時買賣合約買家改動的解釋,涉案的51萬元是二人分享利潤。

法官指若陳婉玉處心積慮要巴結馮永業,不需要「大費周章」和利用「如此迂迴方式」給馮永業利益,形容當時二人「打得火熱」,陳婉玉可以購買價值相若的手表送給馮永業,而非購買物業,「留下足跡」被發現。

法官又指,陳婉玉的事業和金錢得來容易,活在沒有財政壓力的世界,以其背景51萬元對她可能是小數目 ,當時二人「沐浴愛河中」,而陳婉玉婚姻不利,因為感激馮永業而分享利潤,不是不可能。

毫無疑問涉案交易令人生疑,但交易款項與兩人工作有關,不是唯一合理推論,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兩人接受和提供利益的控罪不成立。

至於馮永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指被告是一位非常能幹、聰明的公務員不可能不知陳婉玉在港聯的身份,因貪念接受對方利潤分享,並隱瞞事件不作申報,繼續處理公務存在利益衝突。所以裁定他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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