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陳婉玉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發佈日期: 2019-08-14 12:00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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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高官馮永業涉嫌收受陳婉玉利益案,區域法院裁定,馮永業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不成立、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而陳婉玉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馮永業被控在04年出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接受陳婉玉51萬元,作為購買港島半山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以傾向優待對方相關三間公司。

法官游德康接納馮永業和陳婉玉當時是情侶關係,亦接納二人就購買雍景臺單位臨時買賣合約買家改動的解釋,涉案的51萬元是二人分享利潤。

法官指若陳婉玉處心積慮要巴結馮永業,不需要「大費周章」和利用「如此迂迴方式」給馮永業利益。當時二人「打得火熱」,陳婉玉可以購買價值相若的手表送給馮永業,而非購買物業,「留下足跡」被發現。

法官認為,涉案交易毫無疑問令人生疑,但與兩人工作有關不是唯一合理推論,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兩人接受和提供利益的罪名不成立。

至於馮永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指被告是一位非常能幹、聰明的公務員,不可能不知陳婉玉在港聯的身份,因貪念接受對方利潤分享,並隱瞞事件不作申報,繼續處理公務存在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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