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永業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不成立 陳婉玉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發佈日期: 2019-08-14 10:31
法庭
粵前高官馮永業涉嫌收受陳婉玉利益案,區域法院早上作出裁決。馮永業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不成立,陳婉玉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不成立。 馮永業被控在04年出任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副秘書長期間,接受陳婉玉51萬元作為購買雍景臺單位的臨時訂金,以傾向優待對方相關三間公司。 馮永業否認收受利益和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而陳婉玉就否認提供利益罪。 主審法官游德康讀出38頁的判詞,指兩人在2003年中認識,廉署在2016年拘捕二人,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證二人,純粹依靠環境證供。 案中爭議是兩名被告在交收51萬時的意圖,以及馮永業作為公職人員是否蓄意隱瞞而嚴重損害公務員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