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被撤議員資格上訴遭駁回 28日內可上訴至終院

發佈日期: 2019-02-15 18:32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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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前年被裁定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他提出上訴,被上訴庭駁回。

梁國雄到法院領取判詞,他前年七月被高等法院裁定2016年10月在立法會的宣誓無效,撤銷議員資格,他其後上訴。

上訴庭的判詞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的宣誓準則是指宣誓者的行為,在客觀上是否符合宣誓場合的重要性及嚴肅性。

在游蕙禎宣誓案等案例中,法庭已確立立法會議員宣誓時,要是真正忠誠地承諾,並致力擁護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而並非單純的一種形式。

對於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法庭只應考慮梁國雄開始至讀完誓詞時是否符合要求。上訴庭指李柱銘的看法是「脫離現實」及「武斷」,指必須考慮梁國雄的整體行為。客觀上他當時是有意將舉傘、叫口號等,納入作為宣誓的一部分;又指不論立法會主席或秘書長都只是監誓者,均無酌情權去判斷宣誓者是否忽略誓詞或拒絕宣誓,只有法庭有權裁定。

至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上訴庭指對本港法院有約束力,而過去有案例已訂明,本港法庭是無司法管轄權裁定有關釋法是否有效,駁回梁國雄的上訴。

根據法例,梁國雄可在28日之內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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