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買家遭入稟追討印花稅欠款 會計界指稅局可六年內追收

發佈日期: 2019-02-14 18:31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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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內有第二宗政府入稟追討大額樓宇買家印花稅個案,有買家買入何文田單位後,被追討欠稅同罰款共561萬元,是樓價的1.65倍。

政府2012年實施買家印花稅,向非香港永久居民買家,徵收樓價一成半稅項。律政司代表印花稅署署長,本周內第二次入稟高等法院,向沒有繳交印花稅的業主追討。

入稟狀指兩名姓徐的買家,2013年1月以340萬元,購入何文田太平道華欣閣一個單位,但未有作法定聲明,申請豁免繳稅,以確認是香港永久居民,以及並非代他人買樓。

根據《印花稅條例》,任何可徵收印花稅的文書,如未能在期限前加蓋印花,便須繳付罰款,最高要付十倍罰款。

入稟狀指,印花稅署署長在四年後,即2017年2月至18年12月,三次追收稅款不成功,向二人追討未繳交的51萬元稅款及十倍罰款,合共561萬元。而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政府追稅期間,兩人以410萬元轉售單位,帳面獲利70萬元。

有會計界人士指,除了入稟法院,稅務局有權在涉及的課稅年度後的六年內,以不同方式追討稅款。

香港稅務學會副會長吳錦華說:「凍結某些資產,例如他有另一物業,或該物業仍然在手,可能會『釘契』,但當然未必是初步做的,是到最後的方法。」

律政司本周初亦向一名以四百多萬元購入北角單位,但沒繳交印花稅的藥劑師,追討欠稅及十倍罰款,合共719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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