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定罪上訴遭駁回 維持罪名成立獲減刑至12個月

發佈日期: 2018-07-20 23:00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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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長官曾蔭權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定罪和刑期提出上訴,定罪上訴被駁回,不過獲減刑至12個月。他保釋前已服刑約兩個月,還剩約十個月刑期。

73歲的曾蔭權,由太太陪同下抵達高等法院,他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定罪、刑期及訟費提出上訴,其中定罪被上訴庭三名法官一致駁回。

副庭長麥機智頒布的判詞指,曾蔭權在行會考慮發牌給雄濤廣播這個敏感時刻,持續和蓄意隱瞞他和雄濤股東黃楚標的關係往來,作為特區政府和行政機構之首,曾蔭權不當行為屬非常嚴重,以他服務政府幾十年的資深歷練,陪審團都無法接受曾蔭權只是漏報,上訴庭認為定罪穩妥。

判詞指,曾蔭權從未向公眾如實交代箇中原因,為何他不向行會申報與黃楚標潛在利益衝突,對他的作為和誠信問號無法消散,影響外界對他政治生涯的判斷。而他的失當行為,衝擊公務員不偏不倚履行公務的核心價值,打擊市民對政府信心,上訴庭認為監禁是無可避免。

不過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以30個月為量刑起點明顯過高,減至18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曾蔭權的良好品格和過往對香港貢獻,酌情扣減六個月,判監禁12個月。

判詞又指曾蔭權靠長俸生活,再工作機會不大,亦多次上訴,決定他要向律政司支付的訟費,由五百萬元減至一百萬元。

代表曾蔭權的資深大律師余承章,申請保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法官回應指他連判詞都未看,現時不會處理。

曾蔭權早前已服刑63天,即約兩個月,現在獲得扣減刑期,剩下十個月刑期,再扣減公眾假期,有律師估計他實質多囚禁約半年,就可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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