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名Uber司機非法取酬載客罪成 最多罰款4500元

發佈日期: 2018-07-17 22:17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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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名Uber司機非法取酬載客罪名成立,全部人判罰款,最多4500元。

去年四至八月,警方「放蛇」及根據市民報案,拘捕29名Uber司機,控以「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其中一人今年初認罪,罰款三千元,其餘二十七男一女不認罪要受審,案件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杜浩成宣讀長達百多頁的判詞,他說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領有許可證,但案中被告沒申請過。

控方必須證明各被告涉案的車程唯一原因或目的是為了取得報酬,以及乘客接納服務是付出報酬換取,而報酬是逐次按車程計算。

裁判官指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是基於取酬以外原因駕駛涉案車程,收費正是他們的意圖,因此裁定28人罪名成立,罰款3800元至4500元。

運輸署表示會根據法例規定,暫時吊銷涉案車輛的牌照,並要求登記車主將車輛移交運輸署保管,直至吊銷期屆滿。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首次被定罪,車輛牌照可被吊銷三個月。

Uber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裁決是香港成為智慧城市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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