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業務守則司法覆核案續審 無綫指通訊局準則不一

發佈日期: 2018-05-17 22:19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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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繼續審理無綫電視就通訊事務管理局的裁定,提出司法覆核案。

代表無綫一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繼續陳詞,庭上播出於2015年底直播的《萬千星輝頒獎典禮2015》,其中藝人吃某牌子炸雞的環節,通訊局在2016年裁定無綫違反業務守則,罰款15萬元。

對於通訊局指片段清晰拍到炸雞商標,無綫一方指,拍到炸雞商標的鏡頭只得14秒,但無綫在同年播出的另一台慶節目,拍到薄餅商標達30秒,但通訊局裁定沒違規,而通訊局是在同一日,公布這兩項不一致兼互相矛盾的裁定,即使無綫有提交詳細解釋,加插吃炸雞環節是符合編輯需要,通訊局似乎並不明白,亦未能清楚解釋規管準則。

麥高義又指根據《廣播條例》,電視台若違反相關守則最高可被罰款一百萬元,而無綫在今次事件被判罰十五萬元,是完全錯誤及不符合比例,認為最多只應被警告,代表通訊局的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指,業務守則要求,電視節目內容與廣告需明確分開,無綫在節目加插吃炸雞環節,唯一目的是強迫觀眾看廣告,觀眾未必能分辨植入式廣告內容,易受誤導。

對於無綫指,加插吃炸雞是為了營造幽默效果,陳文敏指這非通訊局考慮,通訊局關注的是,節目無必要地,過分展示商標,就無綫一方指,觀眾有權選擇轉台或關掉電視,陳文敏反問為何要觀眾這樣做,指觀眾應有權享受完整及具質素的電視節目。

法官問吃炸雞個案與拍到薄餅商標有何分別?陳文敏指在薄餅的個案中,每次只是間接及短暫拍到薄餅商標,相反在吃炸雞的個案,鏡頭長時間以近鏡拍攝商標。

今次司法覆核亦會同時處理無綫在2016年播出兩集《東張西望》,介紹旗下收費網絡頻道myTV SUPER服務,被通訊局裁定違反間接宣傳規定。

無綫一方指,myTV SUPER是由無綫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營運,兩者屬同一電視台,在免費電視台介紹收費節目,不算是賣廣告,陳文敏反駁,myTV SUPER屬於OTT服務,與無綫的免費電視服務,由兩間不同公司提供,無綫不可在免費電視節目中宣傳有關收費服務。

聆訊星期五繼續,會由通訊局一方會繼續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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