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探監案兩人上訴得直 終院指探監朋友定義應更廣泛

發佈日期: 2018-05-14 17:32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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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男女聲稱是在囚人士「朋友」,提供「代客探監」服務,之前被裁定串謀欺詐,其中兩人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獲判得直。終院判詞指,應給予探監「朋友」更廣泛定義。

兩名上訴人分別是「代客探監」公司的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溫皓竣被指2011至12年間,安排關巧用等五名員工,以候審囚犯朋友身份到荔枝角收押所探監,六人在2013年被裁定串謀欺詐,被判100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其中四人向上訴庭上訴被駁回。

溫皓竣及關巧用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頒布判詞,指上訴人面對嚴重指控,且涉及誠信,認為應就控罪稍作討論。

終院認為,案中證據不足以證明「串謀欺詐」控罪中「不誠實」元素,懲教署的探訪申請表中,可選擇與囚犯的關係,只得「親戚」或「朋友」,判詞指兩人完全有可能相信,他們是根據規定下的「朋友」身份進行探訪。單憑兩人屬同一公司,亦不足以證明他們有串謀協定作失實陳述。

而《監獄規則》及懲教署指引均無定義何謂「朋友」,按本案情況,應給予「朋友」一詞更廣泛定義,包括考慮探訪的最重要目的,是讓候審囚犯與外界聯繫,以獲得精神及物質上支援,讓他們行使取得食物、衣服及報紙等消遣品的權利。

判詞又指,實際上不少親友未必能親自探監,舉例一位行動不便的老婦,希望向在囚候審孫兒送上喜歡的食物及傳話鼓勵,判詞指如果不容許她拜託朋友去探訪,會顯得很奇怪。

因此站在候審囚犯的角度,上訴人形容自己是「朋友」屬恰當,與他們直接要求上訴人探訪是一樣,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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