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黃浩銘涉違禁制令判囚申請保釋 岑敖暉獲緩刑

發佈日期: 2018-01-17 13:00
法庭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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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人於「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刑事藐視法庭罪成。黃之鋒及黃浩銘分別被判監三個月及四個半月,法官下午開庭決定,是否批准兩人保釋等候上訴。至於岑敖暉及其他被告,則獲判緩刑。

案中十六名被告,包括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前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及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到高等法院聽取判刑。

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表示:「公民抗命的人對坐牢有充足準備,我只能說,我希望每位香港人能保持勇氣,保持當初『雨傘運動』的初心。」

黃之鋒及岑敖暉等七名被告早前已認罪,黄浩銘等九名被告不認罪,經審訊裁定罪成。

法官判刑時指,黃之鋒案發時多次出言挑戰執行禁制令的律師及執達吏,他在現場的參與程度非常高。而當日示威者佔領旺角街道,他們的行為不能改變甚麼,但就影響到其他市民的日常生活,包括的士及小巴無法做生意,學生上學亦受阻。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及黃之鋒的參與程度,決定判監三個月。

至於黃浩銘,他的參與程度與黃之鋒相若,當日曾多次指罵執達吏,鼓動其他示威者繼續留低,與黃之鋒不同的是,黃浩銘並不認罪,所以判他監禁四個半月。

另一被告岑敖暉,雖然他是學生領袖之一,但當日大部分時間只靜靜地站在警方防線前,他亦有呼籲其他示威者冷靜,嘗試確保示威者的安全,判他監禁一個月、緩刑一年,並罰款一萬元。同案其餘十三名被告分別被判監一至兩個月,全部獲判緩刑。

案發於2014年11月「佔領行動」期間,案中被告被控違反法庭禁制令,在旺角阻撓清場。法官重申法庭除了需保障遊行集會的自由,更加要保障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不幸的是,在政治運動中,受害最多的往往是貧苦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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