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匪棄保潛逃逾27年後自首 被判囚9年4個月

發佈日期: 2018-01-09 22:15
法庭
劫匪棄保潛逃逾27年後自首 被判囚9年4個月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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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涉嫌於29年前先後兩度因行劫被捕的男子,27年前於案件開審前棄保潛逃,至去年到警署自首,今日在高院承認兩項搶劫罪,被判囚9年4個月。

案情指,53歲男子於1988年3月29日,與兩名同黨在屯門擊碎一輛貨車車窗並強行上車,以刀指嚇男事主,奪去價值4千元的頸鏈、1萬2千元的勞力士手錶及4千6百元現金。

同年5月15日,被告在元朗一大廈的梯間行劫一名小食店女東主,劫去2萬元。其後被捕,當時在警方警誡下,被告承認在首宗搶劫案只負責駕駛涉案貨車,而在另一宗案件則負責駕駛潛逃車輛。

被告於1989年8月首日審訊時未有出席,至去年5月才到警署自首。

辯方求情指,被告犯案時年紀尚小且不成熟,聽從朋友教唆誤入歧途,又指被告當時因害怕而逃避責任,多年來一直以打散工維生,父母的喪禮亦未能出席。

法官杜麗冰判刑時指,案中有同謀,他們亦曾威嚇事主,由於被告棄保潛逃逾27年,未有及時認罪,最終判囚9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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