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妻攜四罐奶粉過關被捕上訴得直 兼得訟費

發佈日期: 2018-01-09 17:33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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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市民攜帶四罐奶粉過關,被指超出法例限制被捕,及後被定罪。他稱其中兩罐奶粉是替同行的妻子拿,他上訴至終審法院,獲判上訴得直,兼贏訟費。

案件在終審法院審理,法院早前批出上訴許可,認為有需要釐清「限奶令」下,容許攜帶奶粉僅限指一個人親身攜帶,抑或延伸至其他同行者的行李。

事發在2015年1月,上訴人林丹青跟妻子一起前往內地,兩人先後過關。根據出入境紀錄,兩人過關時間相距九秒。上訴人在管制站過關時被截停,被發現背囊有四罐奶粉,超出法例上限的1.8公斤、即兩罐奶粉。

他解釋是不想妻子辛苦,所以幫她拿兩罐奶粉;又指因為人太多跟妻子分開走,但不獲理會。

同年底,他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企圖輸出奶粉往中國大陸」罪成。他不服,向高等法院上訴亦敗訴,之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條例列明私人隨身行李,奶粉若不超過1.8公斤、即兩罐,可獲豁免。

上訴人認為,條例無訂明私人隨身行李只限由本人親自提著,亦可以由同行者拿著。

但政府反對,認為水貨客用相同做法,一班人在差不多時間出境,其中一人聲稱幫同行者攜帶,會造成漏洞。

五名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裁定林丹青上訴得直,稍後頒布裁決理由。

上訴人林丹青是申請法援打官司,自己亦承擔部分訟費。終審法院就頒令,由於上訴人得直,政府要代他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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