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刑事藐視法庭案 法官押後判刑候補交陳詞

發佈日期: 2017-12-07 18:30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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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及岑敖暉等人「佔領行動」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罪。高等法院原定今日判刑,但法官聽取求情後,押後判刑。

16名被告,包括已認罪的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等七人,以及不認罪、其後被裁定罪成的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等九人。

代表部分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求情時指,黃浩銘當日沒試圖激化現場情緒,曾呼籲示威者冷靜。希望法庭考慮他被捕時沒掙扎、沒令人受傷,只是尋求社會公義。

法官陳慶偉原定在辯方求情後判刑,黃之鋒及岑敖暉一方提出,黃之鋒案發時18歲,早前已因衝擊政府總部案被判監半年,希望法庭考慮「整體原則」,先為案發時未滿21歲的被告索取感化報告。

法官指,留意到終審法院就黃之鋒衝擊政總案批出上訴許可,理據之一是法庭量刑時,應否考慮他案發時未滿21歲,認為「情況比想像中複雜」,但今次面對的刑事藐視法庭罪,判處社會服務令一定不合適,至於感化令則「不知是否可以,如果不可以這樣判,索取報告有何用?」

法官押後判刑,等候辯方就未滿21歲人士的判刑指引及相關案例,補交書面陳詞。

法官會在收到補充陳詞後再考慮判刑,有決定後通知各方再到法庭。

各人被控在2014年11月「佔領行動」期間違反法庭禁制令,在旺角阻撓清場。同案另外四名認罪被告,上月底被判監一個月、緩刑一年,罰款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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