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私人學習中心收取學費後未有提供課程,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判罰款。 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審理。海關早前接獲舉報,指該間私人學習中心收取學員款項後,未能提供課程,亦沒有向學員退款,調查後提出檢控。 中心被判罰款四萬八千元,及向受害人賠償約二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