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暴亂3人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最高可囚10年

發佈日期: 2017-03-16 16:08
法庭
旺角暴亂3人暴動罪成還押候判 最高可囚10年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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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初的旺角暴亂,兩男一女被裁定暴動罪名成立,即時收押,稍後判刑。今次是旺角暴亂首宗暴動罪的裁決。

三名被告分別是33歲報稱廚師的薛達榮,23歲港大女生許嘉琪,同20歲學生麥子晞。控罪指三人去年二月九日凌晨,於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至登打士街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分別向警員投擲玻璃樽,其中第二被告麥子晞亦擲竹枝,令一名警員腿部受傷。

法官沈小民裁決時指,不是有人命傷亡或財物損毀才構成破壞社會安寧,只要示威者有使用暴力,已經符合暴動定義。他指當晚有二十至三十人跟警方對峙,期間有人拋玻璃樽、衝擊警方防線,如果只是看熱鬧,相信這些人不會站得這麼近觀看。

由呈堂的現場片段所見,首被告許嘉琪並非只混入人群,她的行為積極主動,不時拋玻璃樽。雖然她曾經後退,但不時再衝上前。第二被告麥子晞拋擲竹枝後,隨即被警員追上前制服。

第三被告薛達榮拋擲玻璃樽後,逃走時跌倒,被警員制服。雖然他自辯時稱不是示威者,只是見別人跑他便跟著跑,但法官認為這講法站不住腳,不相信他只是旁觀者。

法官確信三名被告有份親身參與暴動,更做出不法行為,即投擲玻璃樽或竹枝,裁定三人暴動罪成。

根據《公安條例》第19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者,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集結暴動,參與者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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