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案終院批上訴許可 冀詮釋防賄條例條款

發佈日期: 2017-02-21 16:16
法庭
陳志雲案終院批上訴許可 冀詮釋防賄條例條款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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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雲和叢培崑原審被判無罪,律政司兩番上訴,區域法院最終將兩人定罪,終審法院批出上訴許可時,表示希望藉案件詮釋有關《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款。

案件涉及2009年,陳志雲任職無綫電視業務總經理時,出席奧海城除夕倒數活動《志雲飯局》環節,陳志雲被控經叢培崑的公司收取11萬2千元報酬。

案件2011年在區域法院開審,法官認為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做兼職,與總經理的職務無關,無影響無綫業務,裁定他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連帶的一項交替控罪,身為代理人收受利益罪名亦不成立。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發還區院重審。

原審法官認為,無綫是默許陳志雲收取酬金,陳志雲沒責任向上級申請,再判兩人無罪。律政司仍然不服,第二次上訴。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裁定陳志雲得到無綫默許收取報酬,屬於錯誤,缺乏法律及事實基礎,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無罪裁決,下令原審法官改判二人罪成以及判刑。 

陳志雲和叢培崑最終在2015年被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分別判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兩人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被拒絕,陳志雲去年直接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終審法院認為可藉這宗案件詮釋《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代理人接受利益的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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