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擲杯案被判監 官指立會暴力須有阻嚇性刑罰

發佈日期: 2016-10-25 17:28
法庭
黃毓民擲杯案被判監 官指立會暴力須有阻嚇性刑罰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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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向特首梁振英擲玻璃杯案,被判監禁兩星期,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黃毓民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案情指,前年七月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黃毓民四度向特首梁振英,擲文件及玻璃杯,上星期三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成。

裁判官朱仲強指,普通襲擊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一年,被告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在本案被定罪後,除稱自己在進行議會抗爭,沒有求情。

裁判官引用2013年,社民連成員陳德章在施政報告及財政預算案地區諮詢會,向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擲蛋判監三星期的案例,指陳德章有預先計劃帶雞蛋。

而黃毓民在今次案件並非預早帶備玻璃杯,但玻璃杯傷害性比雞蛋大,被告身為公眾人物,時任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會議廳擲水杯,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風不可長,而且沒悔意,所以要以阻嚇性刑罰處理,不適宜判罰款、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裁判官以三星期為量刑起點,考慮事件沒有傷及他人等因素,減刑至入獄兩星期。

黃毓民申請以五千元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上訴的原因,就是令以後在議會抗爭的人不會動輒被行政機關檢控你,用刑事罪去檢控你,在議會內進行的所有抗爭,何以可用刑事罪去檢控你。」

黃毓民對裁判官引用,陳德章擲雞蛋案表示不滿。黃毓民表示:「他用雞蛋擲中人,還有他是在一個公眾場合,我是在立法會,這是議會抗爭,亦沒傷人,有何道理判我坐監。」

庭上有公眾人士聽畢判刑後,大罵「政治檢控可恥」、「狗官」等,更有粗言穢語,當時裁判官已經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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