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包圍警總案 黃之鋒等三人判囚7至13個半月

發佈日期: 2020-12-02 18:45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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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21」灣仔警察總部被包圍案,包括黃之鋒在內的前香港眾志三名成員,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判入獄,其中黃之鋒入獄十三個半月,周庭十個月。

黃之鋒、周庭及林朗彥由囚車押解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案情指去年6月21日,黃之鋒及林朗彥手持擴音器呼籲在立法會附近的人包圍警察總部,黃之鋒又叫在場逾四百人堵塞警總兩個出入口,周庭則手持擴音器與其他人叫口號和拍掌和應,三人早前承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裁判官王詩麗判刑指,三人有不同角色,但有預謀犯案,是積極參與者,導致多人參與具規模的集結,對在場人士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亦嚴重阻塞交通,黃之鋒更以領導者身份犯案,林朗彥有類同的定罪紀錄,亦需加刑。

黃之鋒亦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裁判官指他組織一個規模大及影響大的集結,以包圍警總為目的,挑戰警方權威,亦令警方不能回應61宗市民求助個案,行為自私,又說他在公眾抗議活動增加的情況下犯案,令情節更為嚴重。

至於周庭另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指她積極參與,留在警總約15小時,不斷叫口號,從旁協助黃之鋒。

裁判官指,由於案件涉及破壞公眾秩序及安全,必須判處三人具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判刑,考慮三人認罪,扣減部分刑期,判黃之鋒入獄13個半月、林朗彥7個月、周庭10個月,並拒絕周庭的保釋等候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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