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特首指做法非打壓新聞自由

發佈日期: 2020-09-2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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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綫新聞 TVB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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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訂傳媒代表定義,為已在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傳媒機構。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認為,做法並非打壓新聞自由。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社交網站發文,稱看了不少與警方更改「傳媒定義」的新聞,有點不吐不快,說警隊採用的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是一個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來界定誰是傳媒代表,為他們在警隊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例如可進入封鎖區內採訪、在特別位置攝影,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會做採訪,質疑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

林鄭月娥又說,新聞處的系統是為增強政府與傳媒聯繫,及為傳媒提供服務的重要平台,各大小傳媒、本地及海內外傳媒,都有在系統登記,在2017年9月亦已開放予純網媒。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立法會議員葛珮帆網上節目訪問時,亦提到這個安排,說可便利真正記者的採訪工作。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稱:「所有想採訪的人,包括黃背心『任何人』記者,可繼續從事採訪活動,只不過跟以前一樣在橙帶外面,沒分別,只不過便利了真正從事採訪,有些地方可以深入一點可以入去。我們在陽光之下做任何事,有些團體問,我們是否怕記者,我們不會、完全公平開放。」

他又說,過往示威衝突中,部分穿黃背心的人參與暴動、搶犯、阻礙警方行動,新的做法客觀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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