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稱改傳媒定義無礙採訪 李家超指外國實行記者認證制度

發佈日期: 2020-09-23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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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修改《警察通例》內傳媒的定義,強調無影響傳媒在公眾地方採訪。至於不符合定義的傳媒,公眾活動期間堅持在封鎖區內採訪,會否涉嫌非法集結?當局指要視乎具體行為。

根據《警察通例》修改後的版本,傳媒定義由以往只需要持有由新聞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記協或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改為須來自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等。

據了解,警方已向前線發相關指引,列明有關修訂;又強調所有記者,無論是否符合定義,都不受限制進出公眾地方,除非該處列為「封鎖區」,就可能只讓符合定義的記者入內。記協主席楊健興擔心,警方除了篩選傳媒,亦會濫用「封鎖區」。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指:「現時的問題是將很多公眾地方,是很大範圍地拉起一條膠帶,當作封鎖區。不讓其他,包括沒有證件的媒體記者停留,這個是相當大程度收窄、限制甚麼人可以在現場採訪。」

警察公共關係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稱:「如果有必要設立封鎖線,即是有實際的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考慮。(封鎖線)你說大或小,很視乎甚麼行動的類型,很難一概而論。大部分大家熟悉的媒體,都是在(政府新聞處)系統當中,所以不會變相會收窄採訪或新聞自由。」

被問到若在公眾活動,有傳媒堅持在封鎖線內採訪,但不符合相關定義,是否較大機會涉嫌非法集結被捕,郭嘉銓這樣回應。

郭嘉銓表示:「要視乎他的行為。不論他甚麼背景,無論是傳媒代表、記者也好或甚麼人也好,有違法行為又有證據,我們就作出拘捕。」

對於記協指會尋求法律意見,警方指有信心經得起司法挑戰。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就發表文章,解釋警方做法,指去年反修例事件後,曾有自稱「記者」的人在現場犯法被起訴暴動罪等,亦有穿反光衣的人涉嫌「搶犯」,被控阻差辦公;又指美國紐約等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都實行記者認證制,亦不被視為牴觸新聞自由。李家超認為警方今次修訂,能讓警員更易於識別及方便專業記者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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