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 押後至11月再訊不准保釋

發佈日期: 2020-09-0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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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押後至11月再訊,不准保釋。

案件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控罪指,48歲譚得志1月17日在大埔海濱公園,涉嫌煽惑在場約450名學生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發表煽動文字;兩日後在銅鑼灣帶領人群大罵警員,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發表煽動文字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三項罪名。

另外,他在3月及7月在黃大仙和觀塘港鐵站等五個地點,叫口號及喧譁等,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控方申請將六項控罪合併處理,不獲批准。

控方指,被告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曾經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引發對政府及警隊的憎恨;又蓄意煽動叫政治口號,針對香港及中央政府。

辯方指,控方不能肯定叫口號是否犯法,而被告叫口號的背景是要表達對當局的不滿;又指煽動犯法是要有明確的罪行,例如暴動、傷人或縱火;又引述終審法院曾界定如市民行使言論自由時引致即時暴力或實質風險,才可限制他的言論自由。

譚得志很可能只是行使《基本法》及《人權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質疑控方以一條古老法例提控,未必經得起《人權法》的考驗。

控方指,八月至今被告擺設二十多個街站,所講的文字同樣有機會犯罪,警方需時翻查約12小時的片段及索取法律意見,不排除將案轉介區域法院。裁判官批准押後至11月17日再訊,不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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