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年擲汽油彈判感化律政司覆核獲批 上訴庭指刑期明顯過輕

發佈日期: 2020-09-04 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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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5歲少年,因年初在元朗投擲汽油彈,被判感化18個月。律政司上訴覆核刑罰獲批。上訴庭法官認為,刑期明顯過輕,應改判拘留式刑罰。

15歲少年今年1月8日凌晨,在元朗鳳翔路投擲至少兩枚汽油彈。他承認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5月底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處18個月感化,當中9個月須入住青少年院舍。

律政司就刑罰向高等法院申請刑罰覆核,指出成年人犯縱火罪必定判監,而犯縱火罪的少年亦應判入勞教中心、更生中心等拘留式刑罰,才能反映控罪嚴重性;又指被告在另一宗案件保釋期間犯下本案,但原審裁判官水佳麗沒有作出阻嚇作用,又指水佳麗判刑時只著重案件無涉及特定目標、嚴重財物損失,以及「更生改過」,忽略其他判刑因素。

律政司強調被告是持續犯案,守法意識薄弱,被判感化令明顯不足。

首席法官潘兆初之後問律政司,指水佳麗判刑時,曾形容被告是「優秀小孩」,質疑水佳麗是否中肯。律政司指,被告的操行不是特別高,成績亦不是名列前茅。潘兆初則發現被告曾重讀中三。

代表被告的大律師指,雖然成績不好,但相信「優秀」並非只限於成績,亦可指品格,指被告熱心公益、關心社會。而被告在認罪前已被羈留五個月,現在亦在院舍服刑三個月,如突然把他抽離到勞教中心,或會阻礙他的更生計劃,甚至造成「雙重刑罰」。

上訴庭法官聽完雙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上有錯誤,刑期明顯過輕,應改為拘留式刑罰,所以批准律政司申請,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重新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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