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申請人身保護令 被高院拒絕

發佈日期: 2020-08-21 18:46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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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兩名《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拒絕向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批出「人身保護令」。判詞指被告用了錯誤程序,挑戰裁判官不准他保釋的決定。

《港區國安法》首個被告、23歲的唐英傑,七月一日駕駛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電單車上背包插有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又導致三名警員受傷,被控「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罪名,早前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由兩位指定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審理,法官頒布書面判詞,指被告用了錯誤程序挑戰裁判官決定,應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覆核申請,爭論裁判官決定是有錯。

法庭處理「人身保護令」申請時,只會考慮裁判官是否合法權限拒絕他的保釋。

對於申請方指在《港區國安法》下,被告無法保釋。兩位法官不認同,指在正確詮釋及應用有關條文的情況下,即使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絕大部分案件中都會得出同樣裁決。

判詞又反駁申請一方指,《港區國安法》賦予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有關案件,觸及司法獨立紅線。兩位法官認為特首有權指定法官,但實際上只有司法機構有權決定由哪位法官處理個別案件。而法官都受誓詞約束,審判時不會受政府干預,拒絕向被告批出「人身保護令」。

法庭將在下周二處理被告的保釋申請,屆時只會由李運騰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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