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指警方處理國安案可毋須批准搜查處所等 做法符標準

發佈日期: 2020-07-04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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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容許警方偵查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不需批准便可搜查處所等。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現時警方處理危險或緊急案件時,亦有類似做法,認為國安案件亦符合標準。

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根據條例,國家安全處可以在無法庭手令或特首批准下,搜查處所及電子設備等,被質疑違反現時做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出席電台節目時,反駁相關說法。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稱︰「有某些特別情況,例如(涉及)槍械管理方面,如果情況是緊急,導致取一個手令是不切實可行,現在法例亦容許警方可以入屋搜查,大家理解的。對於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有些可以用一般案件概念。但亦要明白,有些是有別於一般的案件,因為對手不同的,是國家級的、是有多年經驗的。」

對於有質疑為何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未有行動也被捕,李家超指,警方執法是考慮現場實況。

李家超說︰「當他們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違犯了某一罪行,包括一般罪行也好、包括現時訂立的國家安全罪行也好,其實原則也一樣,可以採取某一些行動、引用某一些權力。當然有問話過程,任何人都可就自己的情況解釋,導致調查時大家可看到實況。」

警方亦證實,向十名在周三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被捕人士檢取DNA樣本。李家超指,根據《警隊條例》,警務人員認為取一些樣本對調查有幫助,是可行使這方面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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