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指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 不在香港自治範圍內

發佈日期: 2020-05-25 23:03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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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指,憂慮全國人大常委會看來並沒有權力將《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直接在港實施。律政司回應表示,國家安全屬中央事權,不在香港的自治範圍內。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指,《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涉及《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涵蓋的範圍,按條文理應由特區在自治範圍內自行立法,所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看來無權力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即有關立法屬國防或非香港自治範圍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直接在港實施。

而該立法草案無條文保證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事前亦史無前例,無就此重要立法諮詢公眾。

聲明又指,中央可按需要在港設國安機關,但它是否按香港法律行事及受規管等含糊不清;而草案又提到「特區司法機關應懲治危害國安行為」,令人覺得司法機關將被指示如何判決,促請港府緊急處理這些最根本合法、合憲的關注。

律政司回應指,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不在香港特區的自治範圍內,因應香港可見未來自行就此立法所面對的困難,中央有權力亦有責任制定全國法律,從國家層面改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就算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都不影響中央這方面的權力。

相關《說明》亦指出,全國人大會按「一國兩制」方針決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基本法》第八十五條亦表明,香港法院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又指,相關立法細節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適宜對有關內容作毫無根據揣測,港府有需要時會繼續解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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