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基本法》附件三

發佈日期: 2020-05-23 18:29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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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將制訂《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成為在香港實施的其中一條全國性法律。自《基本法》三十年前頒布以來,附件三曾經有幾次增減。

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可以增減附件三的法律,而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是限於有關國防、外交或不屬於香港自治範圍的法律。

《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附件三內有六條全國性法律,涉及國都、國慶日和外交特權與豁免等事宜。

到1997年7月1日,《基本法》在香港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日通過在附件三增加五條全國性法律,包括《國旗法》、《國徽法》和《駐軍法》等,也刪去一條關於國徽命令的全國性法律。

在香港實施全國性法律,須由行政長官公布或透過本地立法實施。例如附件三的《國旗法》和《國徽法》,臨時立法會就在「回歸日」凌晨通過《國旗及國徽條例草案》,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

特區政府曾指透過本地立法,可以將一些不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條文,適當地作出適應化,以顧及內地與香港在制度上和實際情況上的差異。

目前附件三共有十三條全國性法律,包括正在本地立法階段,即將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的《國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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