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維護國安法將分兩步推進 另有提及恐怖活動

發佈日期: 2020-05-2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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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七項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罪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涵蓋部分,另外有提及恐怖活動。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將採用「決定加立法」的方式分兩步推進。首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建立有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第二步由人大常委會結合香港具體情況制定法律,並決定將法律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公布實施。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法律列入附件三前,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徵詢特區政府意見,法律生效時會否有追溯期呢?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說:「一般來說,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任何刑事行為都不會有追溯期。如果要納入香港法例內,我相信這條內地的全國性法律,都應該尊重香港的司法系統,或一貫以來普通法制度之下的基本原則。」

《基本法》二十三條寫明,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七個範疇,而《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就涉及四個,其中禁止「分裂國家」與二十三條其中一項字眼一樣;而「顛覆國家政權」及禁止「外國勢力干預香港」就與第二十三條另外三項內容類同;但「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在二十三條沒有提及。至於第二十三條餘下三個元素,「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今次草案沒有提及。

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今次的立法不會影響將來二十三條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出:「可能有些內容會或者有重覆,但一定以人大常委(《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因為已存在,所以有些重複不出奇,但不會有甚麼衝突。」

他指,《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仍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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