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軍澳斬人案被告判囚45月 法官相信犯案與社會事件有關

發佈日期: 2020-04-24 22:32
港澳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已複製連結
一名男子去年八月在將軍澳用刀斬傷三人,承認三項蓄意傷人罪,判處監禁45個月。法官判刑時提到,社會事件令被告工作、生活和生存權被踐踏,認為將情緒歸咎於示威是合理。

報稱導遊的51歲被告洪震,被控去年8月20日凌晨,在景林邨和頌明苑之間一條行人隧道斬傷兩女一男,包括一名時任《信報》女記者。被告犯案後潛逃內地,其後回港自首。他早前承認三項蓄意傷人罪,在區域法院判刑。

辯方求情指,事發時本港處於前所未見的動盪中,被告生計大受影響,平日並無暴力傾向,若無社會事件發生,被告不可能犯下如此不幸案件,而他事後願意自首,希望給予額外刑期扣減。

法官郭偉健指,被告得悉警方上門找他才回港自首,但接納被告求情指,他只是一時失去自我控制而犯案,當天帶刀到案發地點,原本只是想剷走隧道牆上的標語。

而被告到現場後先跟受害人理論,談及有內地記者在機場被包圍襲擊事件,但受害人說無發生相關事件。

法官指,受害人說的並非事實,指事發時有多間電視台直播畫面,認為任何相信法治的人都會感震驚,無法接納在香港使用私刑,但他們口中卻追求民主自由法治。

法官又指,事件亦影響內地人訪港意欲,令任職導遊的被告收入受損,認為社會事件踐踏了被告的工作、生活和生存權利,同意被告將情緒歸咎於示威是合理,並在情緒受牽引下作出「攬炒」的不理性行為,相信若無社會事件,被告不會犯案。

法官指,被告接受判刑是讓受害人釋懷,至今亦仍然關心受害人傷勢,反映他擁有連曾經接受高等教育的人都沒有的高尚情操,最終判處被告入獄45個月。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
無綫新聞 TVB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