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侮辱國旗案律政司要求覆核刑期 上訴庭改判入獄20天

發佈日期: 2020-04-24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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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去年在沙田侮辱國旗,原審判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改判被告入獄20天,斥責被告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國旗代表的國家尊嚴;又批評原審裁判官判被告社會服務令,是犯了原則性錯誤。

21歲被告羅敏聰報稱跟車工人,被控去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侮辱國旗,他原審時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不服,要求覆核刑期。

上訴庭頒下書面判詞,表示本案犯案情節十分嚴重,被告侮辱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判詞指,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與其他示威者一邊叫口號、一邊將國旗拋高,任由國旗落地時雙臂向兩旁展開,儼如在表演。至於跟其他人輪流踐踏國旗時,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嬉戲。

判詞又說,之後有人向國旗噴黑漆及不明液體,被告夥同其他人以示眾方式,拿著國旗遊走至東鐵沙田站,指被告是在大眾面前,公然以一連串不同手法侮辱國旗,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

後來在新城市廣場附近空地,被告將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侮辱,之後被告舉足將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強調被告罪責嚴重,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又指,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無充分掌握相關案情,以致錯誤地判處社會服務令,認為案件量刑基準不應少於四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並已經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令等因素,刑期減至二十日。被告即時由囚車押往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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