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指兩辦非《基本法》22條下所指部門 不受22條所限

發佈日期: 2020-04-20 19:08
港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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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新聞稿修訂,指中聯辦並非《基本法》22條第二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港設立的機構。民主派議員形容政府「跪低」,指中聯辦無權監督特區政府施政。有份參與起草《基本法》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中聯辦不受22條規管。

中聯辦是否根據《基本法》22條設立?是否需要遵守22條?

《基本法》22條指,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各部門如需在香港設立機構,需徵得特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批准。

有份起草基本法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兩辦不是《基本法》22條下所指的部門、而是機構,不受22條所限。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稱:「中央駐港聯絡辦機構及其人員,是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及當地法律,依法履行職責。所以中聯辦及其人員守法,第一,她要守憲法,包括全國性法律,包括基本法,與22條完全沒關。」

民主派引述國務院當年將新華社改名為中聯辦時的「國函」,指沒有提到中聯辦有監督權。

公民黨新界東議員楊岳橋表示:「裡面清楚列明中聯辦的角色、工作、職責,當中並沒有監督香港特區政府,所以所謂『監督』只是『僭建』。新華社香港分社既是新聞機構、也是中國國務院屬下一個駐港機構,駐港機構而已,它不是國務院本身,所以同一套邏輯,今天中聯辦必然也只是中央人民政府轄下一個機構,也是轄下一個部門,因此必然受制於《基本法》第22條。」

翻查這份「國函」,指明中聯辦及其人員要嚴格遵守《基本法》和當地法律,沒有提及第22條字眼。職責除聯繫中央駐港機構外,還包括承辦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譚惠珠表示,監督《基本法》實施就是中央交辦的其他事項。港澳辦及中聯辦就立法會內會事宜發言,就是因為有人阻撓《國歌法》立法,超出「高度自治」範圍。

譚惠珠指:「《國歌法》根據基本法第18條及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列入附件在香港宣布或立法實施的,這是中央地方關係的事,不是純粹我們平時立法會,我們高度自治範圍的法律。」

她指,兩辦就《國歌法》相關問題發聲並非干預,而是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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