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通識: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

發佈日期: 2020-04-03 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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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馬達加斯加一名男子去年九月走私57隻列為瀕危動物的陸龜到港,日前在區域法院判入獄兩年。

漁護署說,今次是《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非法進口瀕危活生動物歷來最高的刑罰。

海關在被告的行李內發現55隻輻紋陸龜和兩隻馬達加斯加陸龜,總值接近82萬元,全部被膠紙捆綁。這兩種陸龜都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內附錄1的物種,屬極度瀕危級別,在香港受到《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規管,非法進出口或管有都屬違法。

政府為加強阻嚇瀕危物種的走私及非法貿易活動,前年將相關法例的罰則大幅提高,修例前若違例者涉及商業目的,最高可判罰500萬元和監禁2年。在修例後,不論是否有商業目的,最高刑罰是罰款1,000萬元和監禁10年。

漁護署指,去年有超過七百宗走私瀕危物種個案,常見的有花旗參、蘭花、象牙、穿山甲鱗片及乾海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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