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警方緊急情況下可檢查被捕者手機 毋須法庭手令

發佈日期: 2020-04-0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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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上訴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在遇上緊急情況時,可毋須取得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士手機,但被捕人士可拒絕提供密碼。

案件追溯至2014年七一遊行,警方拘捕五名民陣成員並沒收他們手機,其中開路車司機岑永根獲即時歸還手機,但他投訴警方檢查其手機內容,觸犯私隱,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

高院三年前裁定,警方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可毋須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庭頒下判詞,指《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隱不受侵犯,但同時亦賦予執法者調查疑犯電子產品的權力。

判詞指,警方要搜查被捕人士手機,仍須持有法庭手令,但如果當刻無法即時取得手令,警方可以在無手令情況下檢查,但條件是要有合理理由盡快檢查,不可隨意翻閱,僅限於與被捕人士涉嫌控罪相關資料,以助調查,包括保存證據、保護案中受害人、涉案人士、公眾或現場警員安全。

不過,判詞又指,被捕人士可以拒絕向警方提供密碼,而且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判詞又指,除非妨礙到調查工作,警員要在無手令下檢查後盡快製備書面紀錄,講述檢查目的和範圍,並向被捕人士提供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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